阜新市创佳门窗有限公司

阜新市创佳门窗有限公司、阜新市品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911执16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新市创佳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市品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911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阜新市品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信息、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49865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911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旭光 审判员  胡 波 审判员  周立新
法官助理王莉莉 书记员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