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辽0911民初545号
原告阜新市创佳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阜新绿地顺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新市创佳门窗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李慧,被告阜新绿地顺天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晓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阜新绿地顺天置业有限公司承认原告阜新市创佳门窗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原告施工的门窗存在质量问题,但因已投入使用多年,且双方约定的质保期已经届满,故对于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质量保修金77878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阜新绿地顺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阜新市创佳门窗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修金778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7元,减半收取873.5元,由被告阜新绿地顺天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方明
书记员 史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