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5303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望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884610691。
法定代表人:王华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龙,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典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北京东路77号B601、B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90878087J。
法定代表人:崔庆红。
原告常熟市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典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原告常熟市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62元,合计诉讼费87元,由原告常熟市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丹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