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典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海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典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5303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望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884610691。

法定代表人:王华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龙,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典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北京东路77号B601、B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90878087J。

法定代表人:崔庆红。

原告常熟市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典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原告常熟市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62元,合计诉讼费87元,由原告常熟市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丹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