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芜湖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02民初2134号
原告:***,男,195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72816982B,住所地芜湖县六郎镇殷港大道殷港家苑安置房二期22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谢鸣飞。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0886263499,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新东路5号临4幢-1035。
法定代表人:黄彬。
原告***与被告芜湖宏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波
人民陪审员  孙建富
人民陪审员  朱旭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