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陕0112民初1309号
原告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涉案工程变更内容以工程指令方式达成的零星工程施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通过工程指令发布和接收零星工程施工的合意内容合法有效。原告依照指令完成相关工程施工任务,被告理应按照指令确认的工程量和计价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而未支付,其行为违约,原告关于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原告通过被告发出的22条工程指令分别对被告承建的西安雨星华府项目零星工程进行施工,原告依照指令完成被告指定的工程变更内容并通过完工确认,但被告并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截止起诉时上述22条工程指令被告合计尚欠原告工程款338851元,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2条工程指令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被告西安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88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上述款项支付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