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1民初7338号
原告:武汉市威斯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40号葛洲坝太阳城2栋4层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市。
被告: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立交东北角农资大厦6层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威斯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威斯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威斯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威斯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武汉市威斯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苗 苗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