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民终6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21336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略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7270160443XXX。
法定代表人:蹇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隆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略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7民初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7民初9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580元予以退回,由其持据到本院领取。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鹤
书 记 员 王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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