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102执243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
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共计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748665.8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424元、保全费500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988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811176.81元,支付申请人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及***行金等相关费用共计801289.81元、转执行费9887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