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4民初298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住榆林市靖边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
原告:***,男,汉族,1979年5月25日出生,住延安市志丹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男,汉族,1985年12月2日出生,住延安市志丹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
第三人: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区XX路XX大厦XX层XX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陕西大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二原告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彦 弼
审 判 员 黄 勃
人民陪审员 付 永 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