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丰锐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沈阳丰锐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4858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王英臣,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丰锐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70号(1608)。
法定代表人:汤玉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康宁,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关茹,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锡伯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高成杰,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执行人:刘蕾,女,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丰锐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康宁、关茹、高成杰、刘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103民初86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审 判 员  赵公谈
代理审判员  郭传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安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