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丰锐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丰锐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2财保309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407840903。
负责人:景嵩,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卓,系辽宁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雨涵,系辽宁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丰锐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2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98481228K。
法定代表人:汤玉伟。
被申请人:**,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锡伯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人:高成杰,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人: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31013665B。
法定代表人:王英臣。
被申请人:康宁,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申请人沈阳丰锐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高成杰、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康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辽0102财保30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高成杰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建筑面积61.1平方米房产,冻结了被申请人沈阳丰锐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03×××46-0001的存款。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人请求解除被申请人高成杰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建筑面积61.1平方米房产的查封,解除被申请人沈阳丰锐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03×××46-0001的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高成杰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建筑面积61.1平方米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被申请人沈阳丰锐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03×××46-0001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臧 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丹妮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第(二)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