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丰锐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沈阳丰锐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2财保3097号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407840903。
负责人:景嵩,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卓,系辽宁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雨涵,系辽宁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丰锐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2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98481228K。
法定代表人:汤玉伟。
被申请人:**,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锡伯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人:高成杰,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申请人: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31013665B。
法定代表人:王英臣。
被申请人:康宁,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阳丰锐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高成杰、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康宁名下银行存款2,008,592.3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沈阳丰锐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高成杰、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康宁名下银行存款2,008,592.3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334073522860000
审判员 臧 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