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缘水泥有限公司

苏州天缘水泥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吴民二初字第070号
原告苏州天缘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横塘镇茭白荡铁师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州华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职员。
被告盐城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注册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分区,现经营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东亭家园29幢103室。
代表人马如松。
被告盐城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中市中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前。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天缘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盐城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友好协商为由,于200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天缘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天缘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35元,邮寄费600元,其他诉讼费10688元,合计人民币24023元,由原告苏州天缘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时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