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缘水泥有限公司

北京新京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天缘水泥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新京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天缘水泥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6-24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虎商初字第0248号
原告北京新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18号一期别墅D-2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苏州天缘水泥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横塘街道茭白荡铁师路。
诉讼代表人苏州天缘水泥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学士街36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京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天缘水泥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30205元,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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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施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