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9民初1744号
原告:北京新时代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金沙西街19号院8号楼10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原告北京新时代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新时代建筑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时代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时代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称于2019年1月1日到原告处工作,岗位为技术员,2019年11月29日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后被告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被告相关工伤待遇。但经查,原告并没有招聘过被告***,也未与***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持有的劳动合同是通过欺诈手段,得到的一份虚假的劳动合同,被告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不同意新时代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合同是新时代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侄子**给我的,内容是**提供,章也是真实的,***只是签字。即便造假也是**造假,与***无关。2019年7月***由**招录,先安排***到***工作,后回到房山区中海京西里工地工作,如果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给***转那么多钱,那都是加油、现场材料、临时租场地的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当事人**,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21日,***在58同城发布求职意向。2019年9月底,**通过58同城招聘***做资料员,先行在***项目处,后***被安排至北京市房山区中海京西里工地工作,负责现场管理、协调。2019年11月29日,***在房山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期间,**通过微信多次向***转账,金额200至5000元不等,2019年12月13日转账3000元,2020年1月5日转账5000元,以上共计23 700元。***自认工资由**通过微信或者现金支付。
落款时间2019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书》载明:新时代建筑公司(甲方)、***(乙方);劳动合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为技术岗;工作地点在北京;基本工资15 000元/月,年薪:壹拾捌万元整;每月15-20日发放工资;合同加盖新时代建筑公司公章,***签名。落款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协议书》载明,新时代建筑公司和***2019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于2019年12月31日期满终止等内容。合同下方有新时代建筑公司公章和***签名。***自认上述协议系2019年12月底由**提供,并由其签名。
2021年3月17日,***被鉴定为伤残九级。2021年11月22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门头沟区劳动仲裁委)做出裁决书,裁定新时代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三万五千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万九千四百六十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万九千四百六十元。新时代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中。
新时代建筑公司起诉***,要求裁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门头沟仲裁委认为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于2022年1月14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新时代建筑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2022年3月22日,新时代建筑公司起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行政确认纠纷一案,要求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该案正在审理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新时代建筑公司申请证人**和**到庭。****:***系2019年9月底10月初的样子由其通过58同城招聘,从事现场管理,月工资9000元,但实际上工作不到两个月,就因交通事故受伤,诉争的《劳动合同书》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协议书》系其应***要求提供,因彼时***因为交通事故涉诉,***称向对方索赔误工费要用,要按照北京的标准赔偿,需要其帮忙,其找新时代建筑公司的文员要了合同,按照***要求填写了工作期限和工资标准。***工作的工地与新时代建筑公司无关,是其个人名义从总包方分包,其与***之间已经结清了各项费用。其个人并非新时代建筑公司职工,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证人****:其和***均是跟着**干活,**发工资,和***见过几次面,并不清楚***何时来的。
本院根据***提供的案涉工地总包方联系人电话进行电话核实,该人称其原系发包方员工,现已离职,在中海京西里工地时并未听说过新时代建筑公司,对**和***有点印象,当时在工地协商事情时见过**。新时代建筑公司**,**并非其公司员工。另查,**的社保缴纳在某案外公司。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依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身份隶属关系及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判断。本案《劳动合同书》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协议书》虽有双方签章确认,但依据现有证据和当事人**,***由**招录和安排工作内容,工资亦由**发放,《劳动合同书》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协议书》系2019年12月底补签。现没有证据证明新时代建筑公司与当事人**的中海京西里工地所涉项目有关,也没有证据证明***受新时代建筑公司管理,故目前缺乏证据证明***提供的劳动属于新时代建筑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以及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双方劳动合同书载明的劳动关系建立时间,明显与***自认的入职时间不符,***的实际月收入亦与劳动合同书载明的工资标准不一致,综上,新时代建筑公司与***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新时代建筑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北京新时代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在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北京新时代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北京新时代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