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时代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新时代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7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时代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金沙西街19号院8号楼10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时代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新时代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9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新时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新时代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错误认定事实。***于2019年9月21日通过58同城招聘在***处做资料员,先在***项目处工作,后在北京市房山区中海京西里工地工作,期间***通过微信或者现金向***发放工资。后***与***补签劳动合同,合同签订主体为***和新时代公司,合同上加盖了新时代公司公章。公司印章代表公司法人意志,在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时加盖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外意思表达的重要手段,基于此,***有充分理由相信自己是为新时代公司工作,受新时代公司管理。 新时代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意见。 新时代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新时代公司与***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21日,***在58同城发布求职意向。2019年9月底,***通过58同城招聘***做资料员,先行在***项目处,后***被安排至北京市房山区中海京西里工地工作,负责现场管理、协调。2019年11月29日,***在房山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期间,***通过微信多次向***转账,金额200至5000元不等,2019年12月13日转账3000元,2020年1月5日转账5000元,以上共计23 700元。***自认工资由***通过微信或者现金支付。 落款时间2019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书》载明:新时代公司(甲方)、***(乙方);劳动合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为技术岗;工作地点在北京;基本工资15 000元/月,年薪:壹拾捌万元整;每月15-20日发放工资;合同加盖新时代公司公章,***签名。落款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协议书》载明,新时代公司和***2019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于2019年12月31日期满终止等内容。合同下方有新时代公司公章和***签名。***自认上述协议系2019年12月底由***提供,并由其签名。 2021年3月17日,***被鉴定为伤残九级。2021年11月22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门头沟区劳动仲裁委)做出裁决书,裁定新时代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三万五千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万九千四百六十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万九千四百六十元。新时代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中。 新时代公司起诉***,要求裁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门头沟仲裁委认为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于2022年1月14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新时代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2022年3月22日,新时代公司起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行政确认纠纷一案,要求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该案正在审理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新时代公司申请证人***和**到庭。*****:***系2019年9月底10月初的样子由其通过58同城招聘,从事现场管理,月工资9000元,但实际上工作不到两个月,就因交通事故受伤,诉争的《劳动合同书》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协议书》系其应***要求提供,因彼时***因为交通事故涉诉,***称向对方索赔误工费要用,要按照北京的标准赔偿,需要其帮忙,其找新时代公司的文员要了合同,按照***要求填写了工作期限和工资标准。***工作的工地与新时代公司无关,是其个人名义从总包方分包,其与***之间已经结清了各项费用。其个人并非新时代公司职工,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证人****:其和***均是跟着***干活,***发工资,和***见过几次面,并不清楚***何时来的。 该院根据***提供的案涉工地总包方联系人电话进行电话核实,该人称其原系发包方员工,现已离职,在中海京西里工地时并未听说过新时代公司,对***和***有点印象,当时在工地协商事情时见过***。新时代公司**,***并非其公司员工。另查,***的社保缴纳在某案外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依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身份隶属关系及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判断。本案《劳动合同书》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协议书》虽有双方签章确认,但依据现有证据和当事人**,***由***招录和安排工作内容,工资亦由***发放,《劳动合同书》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协议书》系2019年12月底补签。现没有证据证明新时代公司与当事人**的中海京西里工地所涉项目有关,也没有证据证明***受新时代公司管理,故目前缺乏证据证明***提供的劳动属于新时代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以及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双方劳动合同书载明的劳动关系建立时间,明显与***自认的入职时间不符,***的实际月收入亦与劳动合同书载明的工资标准不一致,综上,新时代公司与***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新时代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确认新时代公司与***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劳动合同书》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协议书》虽有***与新时代公司的签章确认,但新时代公司主张上述协议并非基于真实劳动关系签订,并提供了证人证言予以佐证。***亦认可上述材料均系2019年12月底补签,且由***提供。上述材料载明的***入职时间和薪资数额与***实际被录用的情况与实际薪酬不符,***未能予以合理解释。故,仅凭《劳动合同书》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协议书》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招录,自认薪酬一直由***支付,而***并非新时代公司员工,***未能举证证明其与新时代公司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以及其提供的劳动属于新时代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一审法院确认新时代公司与***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