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469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中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村裕华道18号-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浙江广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45楼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中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2022)津0113民初469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广优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1,063.34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天津中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浙江广优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中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浙江广优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 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