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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天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6524号 原告: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万泰住宅小区(**)熙泰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9月3日,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涪陵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天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卧龙街道高登社区合斌园小区****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帮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剩余870元退还原告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