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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1民初11792号 原告: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万泰住宅小区(二期)煦**1栋1**13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看守所东南侧(蒙自经济开发区红河州高康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8元,减半收取1,414元,由原告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额1,414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