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1民初11792号
原告: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万泰住宅小区(二期)煦**1栋1**13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看守所东南侧(蒙自经济开发区红河州高康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8元,减半收取1,414元,由原告昆***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额1,414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