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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6005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青岛东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南万社区居委会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4520729154。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9649270620。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东创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鉴定。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当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本案因原告申请鉴定致其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不明确,因此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本次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