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永日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4)青执字第162号执行结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青执字第1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2月14日生,现住南宁市武鸣县陆斡镇二街40号***,女,1958年9月8日生,现住南宁市武鸣县陆斡镇二街40号 被执行人:南宁永日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南宁市新民路34—18号中明大厦10层G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南宁永日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黎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