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执299号
申请人:青岛***业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NG79313。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9号香格里拉中心办公楼6-7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中元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540252124。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青岛***业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元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83民初10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8537元,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执行到位标的90747.04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83民初1071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