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8民初1267号
原告:郑宝成,男,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唐山市丰润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元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282号金业国际大厦2**22层220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宝成与被告中元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宝成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宝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宝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宝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