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元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城阳区***建筑机具租赁部、中元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4709号 申请人:城阳区***建筑机具租赁部,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元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4MA3QMFCC1B。 经营者:***,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被申请人:中元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282号金业国际大厦2**22层2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5402521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大东镇大东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MA1YJ85X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城阳区***建筑机具租赁部与被申请人中元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城阳区***建筑机具租赁部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元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411281.17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城阳区***建筑机具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元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411281.1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续行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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