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4709号
申请人:城阳区***建筑机具租赁部,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元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4MA3QMFCC1B。
经营者:***,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被申请人:中元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282号金业国际大厦2**22层2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5402521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大东镇大东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MA1YJ85X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城阳区***建筑机具租赁部与被申请人中元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城阳区***建筑机具租赁部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元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411281.17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城阳区***建筑机具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元路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411281.1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续行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