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攀某物资有限公司与中某某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6民初8095号
原告:重庆攀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某某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攀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某某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小额诉讼)一案中,原告重庆攀某物资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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