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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振新钢管租赁站、宁波家和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212民初16497号 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振新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30201MA2GTAWN20)。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沙家垫村。 经营者:***,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XXX),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古县渡镇口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家和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37342513270)。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中兴西路53号。 诉讼代表人:宁波家和兴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振新钢管租赁站(以下简称“振新租赁站”)与被告宁波家和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和兴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振新租赁站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家和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振新租赁站起诉称:被告因奉化莼湖镇****地块项目工程施工需要,向原告租赁钢管、扣件等。双方于2019年12月22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之后,原告陆续发料,并回收部分租赁物。截止目前,除被告已支付的10万元以外,其他租赁费均未支付。因被告已进入破产清算,原告现要求确认债权金额至破产受理之日止。被告尚有部分租赁物未归还,破产受理日之后的租赁费及租赁物的归还,待视协商结果后再行主张权利。综上,原告请求判决:一、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截止2021年12月27日止的租金1655182.88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131674.17元;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补偿费80000元。以上合计1866857.05元,扣除已付100000元,被告尚欠1766857.05元。 被告家和兴公司答辩称:对原告上述诉请,经核算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破产债权。 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 2、补偿协议一份,证明因工期延迟,被告同意补偿原告80000元; 3、发料单及收料单若干份,证明原告收、发料情况; 4、发票及支付凭证各一份,证明被告已支付100000元租赁费。 被告向本院提供破产受理裁定书一份,证明被告破产申请已由法院受理的事实。 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确认如下案情事实: 原、被告于2019年12月22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租钢管、扣件、套管等建筑设备,期限从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9月。其中钢管每天每米0.013元、扣件每天每只0.009元、套管每天每只0.009元、顶托每天每只0.03元。以下修理费、材料费由被告承担:1、钢管修理费0.05元1米按归还总米数计算;2、扣件加工上油0.25元每只、袋0.5元每只;3、扣件扭曲变形,断开裂缝作报废处理,按贰只折一只归还数;归还扣件按百分之一扣除。钢管、扣件租费税金原告承担,以上价格开票价(专用发票3%)。如被告不按时交纳租金及装、卸、运、修理、材料等费,每日按欠费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租赁期限期满,被告仍要求发料并继续使用租赁物,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价递增30%,租赁期为不定期。2020年7月20日,被告已支付原告租赁费100000元。2021年1月8日,被告出具《外架租赁费补偿协议》一份,上载明:“因莼湖镇****地块工地工期延迟,造成租赁费增加,经宁波家和兴建设有限公司协商决定,补偿架子工内架二个月租赁费捌万元整。” 另查,2021年12月27日,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受理被告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已依约发料,被告应按约支付租金。现原告主张计算至破产清算受理之日的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补偿费,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故原告要求确认债权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振新钢管租赁站对被告宁波家和兴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766857.05元。 案件受理费20702元,减半收取10351元,由被告宁波家和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