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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奉化莼湖镇东润水泥砖厂、某某家和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3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奉化莼湖镇东润水泥砖厂,住所地:**市奉化区莼湖街道田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674710551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家和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奉化区中山东路38号盈港大厦B区1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34251327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奉化莼湖镇东润水泥砖厂与被执行人**家和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3民初4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奉化莼湖镇东润水泥砖厂于2022年1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61671.40元,并承担案件司法费用。 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浙0212破申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受理了**家和兴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本院作为(2021)浙0212破申36号决定书,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 所、**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共同的破产管理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家和兴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 算申请已经受理,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13执2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