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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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3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奉化莼湖镇东润水泥砖厂,住所地:**市奉化区莼湖街道田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674710551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家和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奉化区中山东路38号盈港大厦B区1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34251327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奉化莼湖镇东润水泥砖厂与被执行人**家和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3民初4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奉化莼湖镇东润水泥砖厂于2022年1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61671.40元,并承担案件司法费用。
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浙0212破申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受理了**家和兴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本院作为(2021)浙0212破申36号决定书,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
所、**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共同的破产管理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家和兴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
算申请已经受理,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13执2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