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20599号
原告:宁夏恒信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南街****A区-1-11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481号20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夏恒信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恒信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莎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奕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