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7054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三环***路甲135号2号楼3层3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桂平路481号20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 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