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285号
原告:上海申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256、1258号141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桂平路481号20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申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因原告上海申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的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免、减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蒋 蔚
书 记 员 蒋 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