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8027号
原告:安徽省吉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2幢3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联航路1518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省吉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安徽省吉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吉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 腾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