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9049号
原告:上海良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复华路33号1幢3层3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良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桂平路418号20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良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良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良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良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良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