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3516号
原告:上海辰砂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481号20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辰砂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辰砂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辰砂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31.78元、财产保全费2,574.52
元,由原告上海辰砂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费 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