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5408号
原告:合肥安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曙光路131号住宅楼1#1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481号20楼5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合肥安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合肥安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安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安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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