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赣0102民初491号
原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桂平路481号20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653687M。
法定代表人:史一兵,该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北京西路69号省政府原办公大楼五、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000696068942A。
法定代表人:***,该厅厅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厅工作人员。
原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总计16个月的运维服务费3040000元、系统集成费600030元,合计36400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22日,原告中标了江西省金保工程二期建设项目省厅统一运维实施商项目。2014年2月13日,原告项目团队开始进入项目现场。2014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江西省金保工程二期建设项目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数据中心进行运维监控和金保工程二期相关系统的硬件和系统软件统一安装集成实施,被告向原告支付运维监控费和集成实施费,其中运维监控费为270万元,集成实施费以中标集成费率(9%)为参数乘以被告后续实施的集成项目设备采购金额得出;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15年11月续签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与上述合同一致,服务时间自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10日。续签合同到期后,因被告原因双方未再续签合同,但是原告应被告要求未终止对被告提供上述合同项下的服务。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的运维服务费228万元及系统集成费524269.80元,原告于2017年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了(2017)赣0102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运维服务费228万元及系统集成费524269.80元。该案判决后,被告未上诉并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从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原告一直催促被告续签合同,但是被告一方面不与原告续签合同,另一方面又以不能影响和中断对社会的公众服务为由,要求原告继续保留现有驻场人员,提供延续性系统集成和运维服务,直到完成项目招标、中标和公司进场为止,并承诺延续服务期间的费用按照相关规定解决。2018年12月31日,被告出具了服务情况报告(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确认原告完成的工作符合要求,总计人力投入2571人日。同日,被告出具了项目完工报告,确认该项目的集成费用总计600030元(429300元+170730元)。根据2017年4月21日被告就该项目召开的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会的论证意见,为保障金保工程二期项目的延续性和集成服务的有限性,防范安全风险,结合原告形成的专有技术服务体系,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1条第1项的规定,建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向原运维集成商(即原告)采购,年度运费费为228万元,集成费率9%。原告为被告提供年度运维服务的价格为228万元/年。根据上述专家论证意见,运维监控费为228万元/年,即19万元/月,16个月的运维费总计304万元。上述运维费及集成费合计3640030元,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原告针对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总计16个月的运维工作部分完成任务情况属实,但人力投入情况并不满足合同续签专家意见的内容和被告支付费用的条件,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事实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中标通知书、2014年5月签订的《江西省金保工程二期建设项目合同书》、2015年7月签订的《江西省金保工程二期建设项目合同书》、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本院(2017)赣0102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合同续签催促函、关于《合同续签催促函》的复函、服务情况报告(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项目完工报告、服务终止通告及催款函、签收文件函,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上述所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14年5月和2015年7月签订的《江西省金保工程二期建设项目合同书》均约定项目驻场人员15人(项目经理1人、系统架构师1人、驻场集成实施人员3人、运维监控人员10人)。2016年12月9日,被告组织召开了“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硬件系统统一运维实施商项目”合同续签专家论证会,形成了专家意见:鉴于该项目的运维条件产生了变化,综合考虑机房增加、机房搬迁以及现代化运维手段的运用等因素,建议下一年的运维价格不超过228万元,相应减少监控人员,同时进一步明确维护的目标、任务与范围。2017年4月21日,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为年度运维费228万元、集成费率9%。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间,原告常驻项目现场人员为7人。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别于2014年、2015年签订的《江西省金保工程二期建设项目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到期后,被告形成了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原告应被告要求继续提供运维和集成服务,合同继续有效,被告依法应按上述合同约定和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支付原告运维服务费及系统集成费。原告提供运维和集成服务后,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运维服务费及系统集成费,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原告人力投入情况并不满足合同续签专家意见的内容和被告支付费用的条件。本院认为,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年度运维服务费减少为228万元,监控人员也可相应减少,原告减少常驻项目现场人员符合专家论证意见;被告未与原告续签合同,双方对应投入多少人力及应否减少运维服务费未进行明确约定;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对人力投入情况提出异议,合同履行完后又出具了服务情况报告和项目完工报告;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运维和集成义务,故被告上述抗辩,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运维服务费3040000元及系统集成费60003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运维服务费3040000元及系统集成费6000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20元,由被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红
人民陪审员万祥如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