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湖南省防雷中心)

湖南鑫天防雷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0637号 原告:湖南鑫天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湖路**央***9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湖南省防雷中心),,住所地长沙市雨花路** 法定代表人:万协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自强,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湖南鑫天防雷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湖南省防雷中心)与被告胡自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2 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湖南鑫天防雷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湖南省防雷中心)于2021年12月16日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鑫天防雷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湖南省防雷中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鑫天防雷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湖南省防雷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湖南鑫天防雷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湖南省防雷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唐 佩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