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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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0637号
原告:湖南鑫天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湖路**央***9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湖南省防雷中心),,住所地长沙市雨花路**
法定代表人:万协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自强,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湖南鑫天防雷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湖南省防雷中心)与被告胡自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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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湖南鑫天防雷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湖南省防雷中心)于2021年12月16日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鑫天防雷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湖南省防雷中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鑫天防雷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湖南省防雷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湖南鑫天防雷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湖南省防雷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唐 佩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