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222民初5116号
原告:内蒙古中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百吉纳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被告:***迪,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女,1984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内蒙古中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迪、***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中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