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222民初657号 原告:内蒙古中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中旗百吉纳新区。 法定代表人:***,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合肥市人,职务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都拉,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中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都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中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都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日古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玉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