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222民初652号
原告:内蒙古中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中旗百吉纳新区。
法定代表人:***,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合肥市人,职务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中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中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日古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玉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