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马淑英、某某与内蒙古中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22民初3066号 原告马淑英,女,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88年11月14日出生,蒙古族,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内蒙古中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人,个体工商户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淑英、***诉被告内蒙古中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淑英、***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淑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75.00元,由原告马淑英、***负担。 审 判 长 白 黎 明 审 判 员 李 牡 兰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 晶 晶 书 记 员 陈 晶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