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壬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保2581号
申请人:安徽壬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B3幢办1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224915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铜井西路商业2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5MA2T8T3P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江路336号1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42944B。
法定代表人:**全,总经理。
被申请人:铜陵世纪华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铜井路与乌木山道交汇处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9281917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壬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世纪华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安徽壬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世纪华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37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江山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淼
书 记 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