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251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黄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冠信(沧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创业路北爱民街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MA08PNAT4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省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江路336号1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42944B。
法定代表人:**全,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沧州威尔士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学院西路2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0CLCJKXK。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沧州交通学院,曾用名: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学院西路2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0000677355858K。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被申请人:***,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申请人:***,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申请人:***,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申请人:***,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申请人:***,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申请人**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冠信(沧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威尔士大酒店有限公司、沧州交通学院,曾用名:北京交通大学海滨学院、***、***、***、***、***在银行的存款27587500元进行保全。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交通学院在银行的存款2758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