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3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冠信科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民田村7-17号(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江路336号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全,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武汉冠信科教投资有限公司、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2民初9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在原审法院通知的缴纳上诉费期限内没有合理原因而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钧
审 判 员 **成
审 判 员 张 剑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