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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3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冠信科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民田村7-17号(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江路336号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全,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武汉冠信科教投资有限公司、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2民初9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在原审法院通知的缴纳上诉费期限内没有合理原因而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钧 审 判 员  **成 审 判 员  张 剑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