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民初6518号
原告:献县瑞安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南环路北侧。
经营者:***,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彬,河北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江路336号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瑞安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献县瑞安建筑器材租赁站在我院依法送达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我院指定期限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献县瑞安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