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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福建融耀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执422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福建融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迳镇岭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099414157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福建省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江路336号1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42944B。 法定代表人:**全。 申请执行人福建融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181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181民终104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福建融耀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5889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福建融耀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21年5月1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786246.58元。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依申请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福清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福建福清泰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5%股权、蚌埠济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蚌埠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上述股权均因本案已执行冻结,但暂无法拍卖变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代理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融耀建材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闽0181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181民终104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之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学品 审判员  *** 审判员  曾起贵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