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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顺、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1604号 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092285823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申请人: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福建省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江路336号1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42944B。 法定代表人:**全,总经理。 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福建省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0051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鸿顺(沧州渤海新区)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福建省福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0051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