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执982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赣0111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只有零星银行存款、无证券、无房产、无车辆等信息。本院已依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济江(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采取限高措施,并于2022年6月21日将被执行人环球车享南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6.019933万元,截至2022年6月21日,已执行0万元,未执行16.019933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并于2022年6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清楚,了解该案件执行情况,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马 进
审 判 员 陈 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