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科达电工专用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京山三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科达电工专用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21民初1596号 原告:京山三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京山县永兴镇京源村五组(中国南方农机装备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05JFX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科达电工专用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芙蓉东路(电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70089224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京山三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科达电工专用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京山三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00元,减半收取计23200元,由原告京山三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