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湘潭科达电工专用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京山三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执保485号
申请人:湘潭科达电工专用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芙蓉东路(电厂东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京山三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永兴镇京源村五组(中国南方农机装备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湘潭科达电工专用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京山三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科达电工专用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京山三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科达电工专用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0220430302080402000033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科达电工专用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京山三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湘潭科达电工专用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李 慧
代理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