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9321号之一
申请人: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1019号徽商钢材市场H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923897。
法定代表人:沈建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清洁,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琴,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望江县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华阳镇回龙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7467776844。
法定代表人:徐希金,董事长。
申请人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望江县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全被申请人望江县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365694元或等值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望江县正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365694元(期限为实际冻结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合肥双宇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卫红
审 判 员 赵黎明
人民陪审员 徐圣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莹